110/3/18 稅捐繳款書寄存郵局縱未領取亦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納稅義務人張先生來電詢問為何没收到稅捐繳款書,欠稅就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各稅繳款書經查無通訊地址或寄送通訊地址無人簽收,則會改寄戶籍地址。經以郵政機關雙掛號郵寄至納稅人戶籍地址,因無法會晤當事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可收受時,郵差會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已完成法定的送達程序,並以寄存郵局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繳款書寄存於郵局,稅款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之滯納金外,並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張先生雖未收到繳款書,惟因繳款書已寄存於郵局,依規定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不能以未領取,作為未合法送達的理由,要求免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門首或信箱若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請於指定時間內至郵局領取,並請於限繳期限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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