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25 遺產未繳稅 變現有門道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繼承人如果急需取得遺產變現,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繳清遺產稅之前,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提供相當的擔保財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完成移轉變現的需求。

官員表示,台南市有位陳先生,其父親在去年初驟逝,國稅局核定陳先生應納遺產稅約為150萬元左右,眼看繳納期限將至,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擔心未在期限內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

不過陳先生後來發現,陳爸爸生前已簽約出售二筆土地,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會入帳,然而這二筆土地卻已經是被列管的遺產,無法隨意移轉。

官員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不過稅法也有項但書,如果納稅義務人基於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的話,可以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前述陳先生的案例,最後找上了納保官幫忙協助,官員表示,在納保官的建議下,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拿到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土地出售,順利繳清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