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25 列報房租支出節稅 備齊文件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綜所稅申報剩下一個多月,南區國稅局提醒租屋族,若想列報房租支出節稅,要留意應附證明文件、節稅上限與適用但書等三項規定,以便順利達到合法節稅效果。

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是每年綜所稅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可自行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之一,民眾每年都可以選擇以固定的標準扣除額節稅,或是採列舉扣除額,將年度間的房租、醫藥費等支出,列舉提供給國稅局,核實認定可以節稅的額度。

想列舉扣除房租支出,官員表示,根據綜所稅申報書,最重要的認定要件,在於應向國稅局提供契約書、付款證明、戶籍登記證明或自住使用切結書等證明文件,其中又以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影本最重要。

官員指出,諸如出租人簽收收據、匯款證明、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等,都可以作為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另一方面,在課稅年度之間,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直系親屬之一,必須在承租地址有登記戶籍。

其中,戶籍是租屋作為自住使用的證明,官員指出,租屋族如果無法在租屋處設定戶籍,可以用切結書的方式,向國稅局主張,家人在當地租屋,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官員表示,若能提出以上證明,每個申報戶最多可以在每年列報12萬元房租扣除額,額度相當於單身家戶的標準扣除額,對於節稅不無小補。

列報房租支出節稅,還有一項但書,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房租扣除額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不能同時列報。

官員表示,部分房東會以調漲租金為手段,阻止房客列報;房客如果想等退租後再檢舉房東逃漏稅,必須完整提供房東姓名、出租房屋樓層、門牌號碼、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證明等文件,提供偵查的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