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26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聰明用,過戶土地免煩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一方剩餘財產較生存配偶多,則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依法取得之「債權請求權」,故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須備妥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此類案件審核申報移轉現值係以生存配偶及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如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增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該處提醒民眾是類案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非實質免稅,若日後再行移轉仍需合併夫妻持有期間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