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31 公司行號接獲欠稅員工扣薪命令,如有無法辦理事由,應於10内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應按月將員工薪資解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如有無法辦理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將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及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之財產,列為執行標的,其中欠稅人得領取之薪資為常見之執行標的。若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解付員工薪資,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對該第三人之存款或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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