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1 土地出租人取得承租人自費興建的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李小姐來電詢問,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要不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如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開情形務必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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