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0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繼承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雖未辦妥繼承登記,如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將依辦竣戶籍之繼承人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