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2 售自住宅 免稅額400萬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跟舊制歸課綜所稅的規定不同,房地合一稅從2016年起實施至今,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案件,若能在產權、戶籍以及居住期間內符合法定要件,出售時將可享400萬元免稅額,所得超過免稅額的部分,還可享10%優惠稅率。

官員指出,適用自住房地出售優惠,須符合三大要件:首先,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僅要持有房屋產權,還要設立戶籍登記,二者都要連續滿六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未成年子女可和家長歸為同戶,官員表示,房屋產權若在長輩身上,但只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址,未來出售時,將無法適用自住優惠。

其次,由於是自住優惠,官員指出,在出售房屋之前的六年內,房子都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紀錄。

第三,為避免一再重複適用優惠、頻繁換房,官員表示,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房屋之前的六年內,若有適用過房地合一稅的自住優惠,也會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