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30 新取得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應重新申請始得課徵田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嗣後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而移轉,將會自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起改課徵地價稅;但如新取得之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其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可續為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提醒,依規定每年僅5月份始可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故籲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另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該處已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請收到該通知的民眾,檢視新取得土地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林單位提出申請,以免損失自身權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