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5 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已和承租人終止租約並遷入戶籍,是否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條件?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分為住家用房屋及非住家用房屋等不同稅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房屋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與是否遷入戶籍無涉,但如果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必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及非自住2種,本市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者,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其餘的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用房屋,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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