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6 遺囑信託也有機會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喔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現住的土地與房屋為遺囑信託之信託財產,委託人為自己的父親,自己為受益人,這樣可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者,即可申請適用。所以如有前述遺囑信託情形,受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適用自用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在此特別提醒,受益人若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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