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4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妹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妹所有,雖然兄妹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妹所有,雖然兄妹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因未符合上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先考慮所發生之稅負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