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5 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地價稅仍可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房屋1樓出租供辦公室使用,2樓以上為住家用,地價稅可否部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房屋部分供營業、部分供住家使用,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如經查明住家使用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嗣後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如無營業或增加營業使用面積),除影響房屋稅課徵外,亦影響地價稅之核課,民眾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如您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