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11 提起訴願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仍會被移送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他不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已提起訴願,為何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於復查決定後,如逾期提起訴願,或雖依限提起訴願,惟未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亦未提供相當擔保,即不符合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仍應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