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21 房地合一2.0將實施 國稅局:想重購減稅注意設籍

房地合一2.0將於7月1日實施,在7月1日以後過戶賣房者,如果賣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買進的房地,將適用2.0規定。來不及在6月底前出手者,運用重購退稅是節稅重要管道,北區國稅局提醒,賣出前注意做好設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

簡單講,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6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7年8月以2,0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之後於108年10月以1,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兩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退完稅後,還有應注意事項,納稅義務人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