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23 持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無法第二度辦理農業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申請賦稅減免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O先生詢問仍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書)第二度辦理農業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何需另行申請證明書?

該局表示,持憑仍於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不論辦理農業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是申請賦稅減免優惠後,如又再度為辦理前開事項時,應另行申請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證明書之作用係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無誤。若以不同時點及不同所有人之證明書,作為是否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因此應另行申請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預計將持分1/1的農地移轉1/2於長子乙,於110年3月持110年2月核發之農用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並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110年4月,甲再將該地剩餘1/2土地移轉於長女丙,並持同一張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內,但第一次移轉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為甲(1/2)及乙(1/2),和所檢附證明書的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甲(1/1)已有不同,因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均已變動,其證據力恐有瑕疵,仍需另行取得農用證明書,才得以適用不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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