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23 土地合併後出售,非屬原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自用住宅用地原則以建物權狀、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地號為準。如土地合併後再出售,其中非屬原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不得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面積60平方公尺,嗣後因土地合併面積變更為100平方公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增加之面積40平方公尺,非屬原房屋基地面積,不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規定。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