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19 公同共有房屋,自住房屋稅「可以這麼辦」!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太太名下1間房屋,他連同4個未成年小孩,公同共有繼承,而他在台北及新竹各有1間房子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那麼這間房屋可以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如無出租,且供公同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就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可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住家用之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房屋,經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供自住使用規定。

又依上開標準規定審認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戶數時,係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即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部分,依規定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至非屬上開關係之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則分別以1戶計算。

以林先生為例,林先生繼承取得房屋由5人公同共有,因此就該房屋,林先生之潛在應有權利為1/5,林先生和4個未成年小孩居住在該公同共有房屋,那麼林先生與4個未成年小孩持有之公同共有房屋是以「1」戶計算,由於林先生在其他縣市還有2間個人之持分房屋,所以這樣算起來林先生在全國的房屋沒有超過3戶,只要符合供住家用房屋的規定,是可以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