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7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林先生詢問,欠繳的稅捐不是超過5年就不用繳納了嗎?為何最近的薪資所得仍因滯欠103年使用牌照稅而遭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扣押。

該局說明,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仍可繼續執行5年;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經開始執行者,還可以再繼續執行5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有15年。此外,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執行案件,徵收期間之計算,尚須扣除暫緩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君10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103年4月30日,因逾期未繳納稅款,亦未提起復查,經於103年6月1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於同年8月1日寄發傳繳通知書予林君,林君表示已無財產或所得可繳納欠稅。嗣後該局查得林君在A公司任職並領有薪水,遂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於110年5月1日向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林君薪水以清償欠稅。林君之欠稅案件,徵收期限雖然是到108年4月30日,但因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期間可加5年;行政執行分署也在屆滿(113年4月30日)前開始執行,追稅期間再加5年,因此林君案件追繳期間可延長至118年4月29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於稅捐追繳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均將依法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