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9 稅單經合法送達如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傳繳通知時,才知道自己尚有欠稅未繳,質疑本人未收到稅單,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單的送達,主要交由郵政機關經郵務人員遞送至應送達處所,交本人收受,如未獲會晤本人時,可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即為一般送達;如不能辦理一般送達時,得將稅單寄存於郵政機關,並做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採取寄存送達;如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役中,稅單也可以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而在監服刑者,則可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另外對納稅義務人應送達處所不明者,也會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上這些送達方式,均屬合法送達。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一經合法送達,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該局會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將滯納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執行時,通常會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收到該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切勿置之不理,應於通知單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後續衍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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