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5 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不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將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可否享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益出租人係指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而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若符合公益出租人身份資格者,房屋所有權人將享有房屋稅自住用優惠稅率1.2%,但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並不符合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之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