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 房屋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之戶數認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於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