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15自益信託土地移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同時其他要件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土地雖然為受託人所有,土地移轉時,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眾採用不動產信託的方式管理名下不動產,透過專業受託人(如信託業者) 管理、規劃,使得受益人輕鬆、安全地享受到不動產有效運用的利益。不動產信託以委託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為標準,可以分成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因自益信託在信託前、後,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人都是委託人自己,因此,稅法上例外規定,將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他益信託土地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