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12出售土地,把握「這日期」登記,可省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處表示,民眾謝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唯一的房屋已於去年9月出售,並至地政機關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何今年還會收到高雄分署的傳繳通知,要繳納去年的地價稅呢?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歸戶,並按累進稅率課徵,所以稅法明訂8月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處委婉告知謝先生,因去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仍為他本人,因此,去年全年地價稅仍應由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