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13夫妻婚前各自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是否也能適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我跟我太太結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是我們兩人分別在此兩間房屋設戶籍,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雖然婚後仍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但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之一處規定,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後欲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則可將夫妻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没有符合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夫妻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