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15農地未作農業使用,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如已變更非農業使用,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課徵田賦之要件,係以不能有作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途為原則,例如農地未經合法申請鋪設水泥、柏油、搭建圍牆、違規填土、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或將原有農業設施或農舍增建或改作砂石場、停車場、工廠、倉庫、一般住家等,無法適用課徵田賦;另農地若興建農機具室、溫室、菇類栽培場等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才認定為農業使用,而適用課徵田賦;嗣後土地如恢復農業使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課徵田賦,經核准後,即可自申請當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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