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3提起訴願欠稅案件如未繳納半數稅款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就本處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為何存款還會被扣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於提起訴願後,認為稅捐案件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對於執行機關所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往往疏於理會,直到執行機關按其應納的全數金額強制扣押其存款、薪資、租金等,始覺事有蹊蹺,趕緊打電話至稅捐處洽詢,才知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的規定。

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而對於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請復查後,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規定將其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提起訴願的同時,可別忘了須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先繳納半數後,始能享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保障,因涉及個人權益甚鉅,須特別審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