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17公同共有土地分單繳納地價稅,仍對全部應納稅額負連帶責任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額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歸戶方式徵收地價稅,所以只有1份地價稅繳款書,由稽徵機關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其他共有人則另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額均負連帶繳納責任。如公同共有人有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者,該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不因申請分單而有不同。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有稅款未繳清,申請分單者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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