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7 房屋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而變更納稅人名義,可否補退房屋稅

(臺中訊)近年經由判決或調解返還不動產所有權案件愈來愈多,民眾得據以追溯自原所有權人取得日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但退還房屋稅部分仍需該法律行為係自始無效才得辦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房屋,經法院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如經向地政機關查明依該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係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並經地政機關依法院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回復所有權登記,房屋稅應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事宜;否則,該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以地政機關所有權人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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