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5 公司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薪命令置之不理恐遭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催繳後仍未繳納,執行機關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欠稅人存款,若仍不足抵繳,會另行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的公司進行薪資所得扣押。

該局說明,公司若未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執行機關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公司為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規定執行公司的存款、其他財產等。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若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扣押員工薪津(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及其他職務上之給與等)之強制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如非現職員工,應於10日內填具理由書敍明該義務人非公司員工無債權可供扣押,並檢附勞健保轉出相關資料向執行分機關聲明異議;如係現職員工,應於5日內填報執行扣押之結果,並於最近發薪日即開始扣押,若該員工前已有其他機關扣押命令強制執行中,亦應填寫該執行機關及執行案號,如此即可避免公司因未配合而遭受強制執行。

民眾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或上該局網站(https://www.pttb.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