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19 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楊君詢問,他與兄弟姐妹繼承公同共有土地,想要申請分別開立繳款書由各共有人按自己應有權利部分繳納地價稅,要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繼承公同共有土地,可選定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惟未設管理人時,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對於整筆土地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提醒民眾,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該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負有連帶債務責任。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款,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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