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19 每年贈與總計超過220萬元 要課贈與稅

聯合報 / 記者沈婉玉/台北即時報導

什麼都在漲、唯有薪水不漲,年輕人苦哈哈。富爸爸捨不得女兒吃苦,今年起每個月分別發給2個女兒各10萬元零用錢。贈與稅贈與總額是指贈與人的贈與總金額,不是受贈人的受贈金額,因此女兒每人一年拿到120萬元,2人就是240萬元,已經超過贈與稅免稅門檻。

台北國稅局提醒,這位富爸爸要記得最遲明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也就是240萬元減除220萬元的免稅額後為20萬元,贈與2500萬元以下贈與稅稅率為10%,因此,這位富爸爸要繳稅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說明,贈與總額是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總金額,並非受贈人的受贈金額,免稅額也是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的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