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9/1 財產因欠稅被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名下所有不動產因欠稅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及帳戶存款?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即禁止處分登記。因此禁止處分之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間並非僅擇一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中,選擇易收取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執行標的並未排除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

如您有欠稅相關疑問或欲查詢欠稅、補發稅單,可利用電話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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