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9/14 新聞中的法律/設籍自住宅地 才能享優稅

經濟日報 / 洪聖堯

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稅率是以千分之2課徵,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使仍居住在該地,如果全戶戶籍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地價稅會增加四倍以上。

為減輕民眾自用住宅租稅的負擔,土地稅法給予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優惠稅率,按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除規定該房地不得出租和營業、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坪)等限制外,更明確規定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也就是說,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全部遷出戶籍,就不適用自用住宅的千分之2稅率,必須再辦理戶籍遷入才能適用,但若其中一人仍在戶籍內,就可繼續適用千分之2稅率。

該法令已行之有年,稅捐處也多次提醒,但仍有許多納稅人不知道這個規定,因此,近幾年北市稅捐處都會特別提醒民眾,若因個人因素需要將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原戶籍內,以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造成荷包失血。

舉例來說,原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額是2,000元,如果不符規定,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額1萬元,等於要多付8,000元。

為加強e化服務,針對全戶戶籍遷出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稅捐處會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提醒民眾重新遷入戶籍後,可利用手機等行動裝置掃描輔導通知書上的QR-Code專區,會自動帶入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建物門牌資料,經確認後點選送件,即可完成申請,不必再親自跑到稅捐處辦理。

民眾要維護權益,千萬要把握節稅時機,務必於9月22日前送件申請遷入戶籍,今年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才可適用。

至於為何一定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因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千分之2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為地價稅是於11月1日開徵,往前推40天就是9月22日。

另外,擁有多處自用住宅房地的民眾,如果子女已成年,且於自用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可於每年9月22日地價稅特別稅率申請截止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就可享受自住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民眾千萬別忽略自己的權益。 (本文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洪聖堯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