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0/7 大樓車位自用 免房屋稅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針對一般社區大樓所附設的地下室停車場,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和對外收費停車場不同,在未以任何型式收費的前提下,房屋稅可享全免優惠。

官員表示,財政部對收費停車場、免費停車場都有相關的租稅優惠,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只是活用原有閒置空間,作為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依據財政部規定,可以免徵房屋稅。

不過要享免稅優惠,自然會有相對應的但書,官員指出,免徵房屋稅的適用要件,在於未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本身非供營業,當然是必要條件,除此之外還包括未直接收費、未出租,也不是由社區的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必須滿足以上所有未收費條件,才可享免徵房屋稅的優惠。官員表示,如果社區大樓的停車位是供營業、按車收費,或有出租給外車的行為,或是房屋本身就是作營業使用,是其上的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置,就一樣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稅。

官員提醒,房屋在新建、增建、改建、移轉等變更使用情形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或使用情形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