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3 繼承取得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因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繼承事實,無論有無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均已取得所有權。縱使新所有權人(繼承人)設籍於該地,地上建物為住宅使用,且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但所有權既已發生移轉,無法延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後方能適用。

該局說明,繼承人自繼承日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在尚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前,全體繼承人須一併提出申請,並符合戶籍登記、建物使用方式等要件,才能全部面積適用優惠稅率,倘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則僅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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