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11 未上市股權轉讓 須完稅證明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未上市櫃公司個人股東若有意將股權登記給子女,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公司方而言,必須拿到贈與稅完稅證明,才能協助股東登記轉讓,以免遭到罰鍰。

官員表示,在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時,如果是移轉給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只要是二親等內的移轉,很可能會涉及贈與稅的申報,稅法上要求公司在進行股權移轉登記前,把關股東漏稅行為。

二親等內的股權交換,不論是買賣或贈與,過戶前都要由公司把關,需要把關的情形可能有三種,官員表示,由於每人每年有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單筆股權贈與如果在220萬元以內,股東要向國稅局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公司看到免稅證明,才能協助登記股票異動。第二種情況是贈與股票價值高於220萬元的情況,官員表示,這類情形就單純許多,公司只要看到贈與稅完稅證明即可。第三種情況比較少見,官員表示,當整個家族都事業有成,該筆股權買賣過程中,雙方確實銀貨兩訖,是一筆正常的交易,這種交易向國稅局申報後,國稅局會開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公司拿到這項證明,同樣可以協助登記股票異動。

官員表示,如果民營事業沒有協助把關,沒看到相關證明,就直接幫股東異動股權,將被處以1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