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11 稅捐逾期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欠繳稅捐被移送強制執行,務必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儘速繳納或與行政執行分署聯繫,否則將會執行欠稅人之存款、薪資等以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欠稅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不可不慎。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繳款書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查封、拍賣而損害自身的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