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2 經市府核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地,其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訊)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房屋、土地給住宅租金補貼核定戶(屬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凡經市府都市發展局核定為「公益出租人」之地主,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益出租人可攜帶公益出租人核定公文函、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等,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向土地所在稅務局(分局)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其適用的範圍為都市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350平方公尺。

另外,依據都市發展局通報資料房屋稅會逕行改課自住及公益出租稅率,免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辦理。而國稅(綜合所得稅)則具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有關租金補貼者係指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具有以下身分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

五、65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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