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3 公益信託解除 財產可歸政府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個人響應公益信託,有意提供財產捐贈予公益信託,要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公益捐贈可免徵贈與稅,但贈與方還是要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財產才能進行過戶。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提供財產,從而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條及第20-1條規定,這筆財產移轉,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或遺產總額,免於遺產及贈與稅的負擔。

要適用免稅規定,必須要符合三大要件,官員表示,第一點是受託人資格,必須符合《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也就是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的機構。

第二項重點,在於信託未來的利益分配,官員表示,公益信託除了基於設立目的舉辦事業,因而衍生的必要費用外,不可以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第三項重點,在於信託關係結束後的財產歸屬,官員表示,信託關係在解除、終止或消滅的時候,信託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或是有相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