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5 房屋稅稅籍證明書非產權證明文件,起課年月不一定就是建築完成日期

近來常有民眾表示願以補繳以前年度房屋稅,申請更改房屋稅的起課年月,作為房屋建築日期之證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仍為房屋稅課稅標的,房屋稅籍起課年月之記載僅為稅捐課徵的依據,不能據以作為房屋建造年月之證明。有關未申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築完成日期之認定,除查有門牌編訂日期、戶籍遷入日期、接水電日期或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適用調查日之房屋評價標準核計其房屋現值,據以起課房屋稅。

如您對於設立房屋稅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412-2420

中壢分局:4515111轉302-307

大溪分局:3800072轉202-2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202-207

蘆竹分局:3528671轉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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