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5 如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基地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號為準。如權狀未記載全部基地地號,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號,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如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之老舊房屋,其基地之認定,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係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可併同主建物基地認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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