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 地上房屋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是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基本條件

(臺中訊)民眾洪小姐詢問:土地是我的、房子是哥哥的,我們兩人的戶籍都在該址,為何申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被否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才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案例於辦理繼承時,由兄弟姊妹分別繼承土地及房屋,因為兄弟姊妹間屬旁系親屬關係,與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之規定不符,縱使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亦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歡迎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