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6%)核課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雙方以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如何課徵契稅?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前述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又依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因股票並非不動產,故雙方當事人以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6%)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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