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1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出售如只有成年子女設籍不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一生一屋)移轉土地,該條項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需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故如出售土地時,該自用住宅只有成年子女設籍,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先後於該自用住宅設籍,期間連續滿六年無中斷,仍可適用該規定,但連續設籍期間不能與成年子女合併計算,併予說明。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