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7 債權人持判決確定書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臺中訊)民眾蔣先生持法院判決確定書至地方稅務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全功能櫃檯服務人員卻告知無法據以核發,讓蔣先生感到困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規定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主要是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所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確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喪失執行名義效力之裁定書,不得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之證明文件。所以,若取得具有執行名義效力之裁定書有執行時效者,應於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期內,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資料,以確保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