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2 低收入戶自住且未營業的房子可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及減輕其稅負,如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係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得檢具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項免徵房屋稅核准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中低收入戶者則無本項規定的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