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後,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新所有權人,可適用之條件亦已變更,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如下:(1)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若為成年之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受一處限制。(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4)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5)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所以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您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7338086轉610至617,或免付費專線0800-87898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