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7假扣押裁定書效期30日,逾期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持假扣押裁定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卻遭稽徵機關以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為由,否准其申請,民眾懊惱不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假扣押裁定書效期為30日,如收受假扣押裁定書超過30日仍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裁定書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既然已經喪失執行效力,當然就無法做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的憑證。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的債權人,應儘速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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