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陳先生親友來電詢問,陳先生所有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致戶籍於 110 年 5 月 1 日遭戶政機關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該怎麼辦呢﹖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7 條及第 41 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 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 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 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 9 月 22 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 2‰稅率。
因此,陳先生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 110 年 5 月 1 日遭戶政機關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 2‰稅率。倘於 111 年 9 月 22 日前,陳先生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財稅局核准者,111 年地價稅仍可適用 2‰稅率。
